潮州市民政
潮民规[2022] 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理念,推行生态安葬的发展,根据《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 意见》(民发 C 2016) 21 号) 和《 广东 省民政厅 关于 印发<广东 省殡葬事 业发展“ 十四五 ” 规划 ( 2021 – 2025 年) > 的通知》(粤民发 C 2021) 86 号) 等有 关规 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安葬即绿色殡葬,是推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骨灰安葬方式,主要表现为花葬、草垀葬、树葬、海葬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安葬方式。
建立生态安葬奖励制度,是对自愿参加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集中组织开展的生态安葬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条 潮州市民政局 吾年负 责组织 1 至 2 次 骨灰 诲葬、树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活动,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殡葬管 理所负责。各县、区民政部门殡葬服务单位负责辖区内居民 申请生态安葬的报名工作。
第四条生态安葬活动坚持以自愿为原则,潮州市户籍 居民、常住潮州市的外地户籍居民均可在指定时间和地点, 报名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骨灰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活动。
第五条 我市实施生态安葬的地点:
(一)饶平县朽林镇七星礁等海域为我市骨灰海葬活动地点。
(二)市黄田陵因为骨灰树葬地点。
第六条 市黄田陵园设立生态安葬集中纪念设施,有条件的公益性墓地也可参照兴建集中纪念设施,方便群众祭拜和纪念。
第七条 申请生态安葬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逝者为本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丧属自愿与实施生态安葬的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生态安葬承诺书并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生态安葬活动。
第八条申请生态安葬奖励,丧属(下称申请人)应到市殡葬管理所领取并填写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市殡葬管理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申请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应在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发放奖励,申请人领取奖励后,应在潮州市生态安葬奖励签收表上签收确认。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且不设立专位祭祀的申请人,号份骨灰 可享受一次 性资金 1000 元的 奖励 , 并可领 取纪念证 书及在集中纪念设施镌刻逝者名字。
第十一条 不符合生态安葬奖励条件的,丧属可免费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生态安葬活动、领取纪念证书及在集中纪念设施镌刻逝者名字,但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纪念证书以自愿申领为原则,统一由市殡葬管理所印制,在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颁发。
第十三条 为方便受惠群众,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发放采取先垫付、后结算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生态安葬奖励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居) 委会、殡葬服务单位等宣传阵地,对殡葬政策和本办法进行 深入宣传, 引导群众转 变治丧观念, 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风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6 年12 月31日。
(完,凤凰陵园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凤凰陵园因在凤凰山麓又被称为"凤凰山陵园"或"凤凰山公墓",是成都十大公墓之一,也是成都北区离市区最近的墓园之一,交通十分便利。
© 2022 成都凤凰陵园(凤凰山陵园) 蜀ICP备2022000805号-5